法院公告怎麼看
例稿名稱:臺灣台北地方法院公告(第1次拍賣)
發文日期:中華民國99年1月22日
發文字號:北院隆95執辰字第53301號
主旨:公告以投標方法拍賣本院95年度執字第53301號給付票款
強制執行事件,債務人王建華、徐季欣所有如附表所示不
動產有關事項。
依據:強制執行法第81條。
公告事項:
一、不動產所在地、種類、權利範圍、實際狀況、占有使用情
形、拍賣最低價額、應買資格或條件及其他相關事項:均
詳如附表。
(我們必須要在投標單上註明清楚投標土地地號、建物號碼。是否有占用則必須找人排除,就算筆錄有空屋但買到房子後突然有人搬進去住,只因為筆錄僅供參考。應買資格如原住民等特殊條件必須負在投標單上)
二、保證金:應以經金融主管機關核准之金融業者為發票人之
支票、匯票或本票,放進投標保證金封存袋內,將封口密
封,不必向本院出納室繳納(投標書及保證金封存袋,向
本院服務處購買,並應依投標書所記載之注意事項填載)
。如果得標,保證金抵充價款,未得標者,由投標人當場
領回。
(就是準備銀行本票,只要銀行存款夠,找任一家自己存款的本國銀行、農會、信用合作社、郵局,帶著存摺.印章跟櫃台說我要標法拍屋,幫我開一張本行支票即可)
三、閱覽查封筆錄日期及處所:自公告之日起,至拍賣期日前
1日查封筆錄均揭示在本院民事執行處公告欄內。
四、投標日時及場所:99年3月11日下午2時30分起,將投標書
連同保證金封存袋,投入本院民事執行處投標室標櫃內。
五、開標日時及場所:99年3月11日下午3時整在本院民事執行
處投標室當眾開標。
六、鑑定照片僅供參考,投標人宜自行前往查看標的物現況。
七、拍定人就拍賣物無物之瑕疵擔保請求權。
八、得標規定:以投標價額達到拍賣最低價額且標價最高者為
得標人,如投標人願出之最高價額相同者,以當場增加之
金額最高者為得標人,無人增加價額者,以抽籤決定得標
人。關於投標無效之情形,請參考投標書背面之記載。
九、交付價金之期限:除有優先承買權人須待優先承買權確定
後,另行通知外,得標人應於得標後7日內繳足全部價金
。逾期不繳,得將不動產再行拍賣,再行拍賣所得之價金
,如果少於原拍賣之價金及費用時,原得標人應負賠償差
額之責任。如由數人共同買受,其中1人逾期未繳足價金
,全部視為廢標,再行拍賣之差額,由原拍定人連帶賠償
。
十、其他公告事項:
(一)不動產如合併拍賣時,應分別列價,並均應達到底價,
以總價最高者為得標。
(二)拍賣之不動產,如有開徵工程受益費,應依工程受益費
徵收條例第6條第3項規定辦理。
(這條費用可大可小,少則數萬,多則聽說高達百萬,不懂得多請教才是)
(三)依平均地權條例第60條之1、農地重劃條例第36條、農
村社區土地重劃條例第28條規定,重劃分配之土地,重
劃工程費用、差額地價未繳清前,不得移轉。但買受人
承諾繳納者,不在此限。
(四)投標人應攜帶國民身份證及印章,如委託他人代為投標
,並應提出委任狀。代理投標為業務者,應由不動產經
紀業指派具備經紀人員資格者為之。
(五)投標人如係外國人,應於投標時提出主管機關核准購買
本件不動產之證明文件。
(六)拍定後,如依法准由有優先承買權人優先承買時,所繳
保證金無息退還。
(七)拍賣之建物含增建者,拍定後債權人、債務人、拍定人
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
銷拍定。又有無占用鄰地,應買人自行查明解決,本院
不代為處理。
(八)依農業發展條例第33規定,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。但符
合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、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
究機構投標時,應提出經主管機關許可承受耕地之證明
文件。
(九)拍賣之建物如為政府直接興建之國民住宅,依國民住宅
條例第19條規定,其承購人居住滿1年後,始得將該住
宅及基地出售、出典、贈與或交換。但取得使用執照滿
15年以上之國民住宅,則不受此限制。
(台灣國宅每批規定都不同,有些規定持有1~8年,但是全國都一樣,只要該國宅屋齡達15年以上就完全不受限制)
(十)拍賣之土地如係土壤、地下水污染控制場址者,主管機
關將依土壤或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11條、第14條之規定
限制開發行為,如係土壤、地下水污染整治場址者,除
得依前揭法規限制開發行為外,另將依同法第15條禁止
處分,相關場址資訊得至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網(ht
tp://sgw.epa.gov.tw/public/index.asp)查閱。
(北市一樓常遇到這種問題,地下汙水道開挖是否完成攸關一樓如果有增建,就必須打掉在重做,好在經高人指點打掉後重作面積更大)
十一、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應認為投標無效:
(一)於主持開標之法官宣示該不動產開標程式終結前,未提
出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不動產投標須知第2、3、4點所
示投標人、代理人之身份證件。
(二)投標人提出之保證金票據已記載法院以外之受款人,但
該受款人未依票據法規定連續背書。
(三)開標時投標人不在場,經主持開標之法官宣示該不動產
開標程式終結前,投標人仍未到場。
(四)興建中農舍或興建完成之農舍,投標人資格未符合無自
用農舍條件。
(五)其他本院投標書及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不動產投標須知
(全文已公告在本處投標室旁辦公室外牆)規定投標無
效事項。
十二、本件所定拍賣期日,如遇颱風過境,經台北市政府宣布各
機關停止上班時即停止拍賣程序,並改期拍賣。
十三、拍定(或承受或特拍應買)人應承擔拍定(或承受或准予
應買)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、房屋稅。
十四、優先扣繳之房屋稅、地價稅算至拍定(或承受或特拍准予
應買)日為止。但如有因拍定(或承受或應買)成立與否
而爭執涉訟,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,則以訴訟確定
日為止。